投資私募證券基金-案例介紹(二)
以高收益誘惑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逃避監管
一、案情概述
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過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操作管理基金產品。期貨市場的杠桿率較高,波動性較大。2014年10月,該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產品,全部因凈值跌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清盤條件而被產品發行方清盤處理。
2015年3月,Y公司發生股權變更,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上述重大事項發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并更新登記備案信息。適逢中國證監會部署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組通過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電子郵件及短信等方式,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與公司有合作關系的其他機構查詢,檢查組最終聯系到Y公司兩位原高管劉xx、馮xx。但是,兩人以公司股權轉讓、業務停滯為由拒絕接受現場檢查。雖然檢查組對Y公司相關高管和股東進行了調查談話,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檢查組提供任何業務資料,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還在公司網站首頁宣傳年化收益30%- 50%不再是夢想”,選擇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產品收益率,對于上述被清盤處理的4只虧損產品則只字不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據此,廣東證監局對Y公司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該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2014年4月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到2015年3月進行股權轉讓和高管人員變更,時間不足一年?;鸸芾砣嗽诋a品全部清盤、產品投資者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不是積極應對大量客戶出現虧損的現實,而是采取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的方式,逃避責任。在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后,拒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虛假宣傳、隱瞞事實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1.缺乏誠信經營意識。該公司在相關基金產品發生虧損清盤后,企圖通過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等方式“改頭換面”,規避產品虧損清盤給公司商譽帶來的不利影響、不及時履行重大事項的報告義務,只是把登記備案作為自己增信的一種手段。
2.內控水平低。該公司自2014年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格以來,一直未建立內部管理與風險控制等相關規章制度。在投資運作環節,該公司完全依賴前實際控制人劉xx的個人投資決策,缺乏集體決策及權力制衡等內控機制,甚至在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后,新的實際控制人由于缺乏投資經驗和能力,仍然采取與劉xx合作的形式進行投資經營。劉xx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刻意逃避監管,實際,上仍然把控著該公司的具體投資行為。
3.選擇性宣傳歷史業績,不如實披露產品虧損風險,通過公司網站公開宣傳高額收益,具有較大迷惑性。該公司前實際控制人劉xx較早從事期貨市場投資,在期貨投資市場中曾經取得不錯的成績,但公司網站選擇性披露盈利情況較好的產品,公開宣傳30%- -50%的高額收益,而對部分虧損的產品則不予披露,使得一些投資者被該公司高管人員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現象迷惑,不能清醒、全面認識私募基金產品高風險的特點。
4.刻意逃避、推脫或拖延,不配合監管。該公司為了發行產品的便利,主動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管理.人登記。但登記后,不及時更新公司相關聯系方式;接到現場檢查通知后,相關高管人員采取逃避、推脫或拖延的方式回避現場檢查要求,拒絕提供任何檢查材料,監管配合度極低。
三、相關啟示
誠信是財富管理行業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為財富管理行業的一員,高度依賴誠信經營。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 應當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經營情況。
1.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記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公示相關信息。投資者要增強風險意識,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審慎查證,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和職業素養。一般來講,實際情況與登記備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經營水平相對較低。
2.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傳實際情況,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忽悠。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時,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情況,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合大、虛假宜傳忽悠、蒙蔽。
(廣東證監局供稿)
文章來源:中國證監會《“公平在身邊”投資者保護系列叢書——私募基金投資者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