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私募證券基金-案例介紹(三)
借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利用合伙缺陷挪用資金
一、案情概述
深圳轄區的A公司2014年6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截至2014年11月底,該公司存續私募基金23只,管理資產規模近20億元,基金產品主要投資于房地產項目。公司控股股東為B集團公司,B集團公司下設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資擔保、小額貸、P2P、產業并購、私募基金等多領域。檢查發現,A公司與B集團在人員、業務方面并不獨立,同時,B集團下設的C互聯網平臺是B集團所有廣品展示和推廣的互聯網平臺,并在A公司私募業務開展過程中扮演集資和銷售的關鍵角色。
深圳證監局在對A公司專項檢查中,重點抽查了10只基金產品。經核查發現,A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運作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更新不及時;二是沒有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進行實質評估,對其私募產品未進行風險評級,且部分產品存在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情況;三是通過C平臺公開宣傳推介銷售A公司私募產品,并通過簽訂回購協議的模式違規向投資者承諾高收益;四是在未經投委會決議的情況下,隨意將募集資金拆借于關聯企業及個人。
根據檢查結果,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在資金募集階段宣傳信息不實、未向投資者披露募集資金用途等問題進行了處理,并督促公司合規經營。
二、案例分析
1.承諾保本保收益并借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本案例中A公司的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房地產、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并購投資等非標產品。雖然名義上簽訂了股權投資協議,但并未從事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而是向投資者承諾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時,控股股東B集團公司還簽署回購條款,約定按基金募集時約定的收益率回購投資者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額。特別是,A公司通過C互聯網平臺公開銷售線上產品,募集資金后再以該產品的名義投資于A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時,C平臺也是A公司銷售私募基金的主要渠道,這種方式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觸及了合規底線。
2.利用合伙缺陷隨意挪用資金。B集團涉及融資擔保、小額貸、P2P 等多個領域,A公司在人員和業務方面并不獨立于B集團, 特別是B集團旗下互聯網銷售平臺C公司是其P2P業務、私募基金業務的主要募集渠道。A公司依據《合伙協議》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利包括“管理、維持和處分合伙企業的資產”,通過文字游戲,在未告知投資者的情況下,將募集資金拆借于關聯企業及個人,對基金財產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選擇私募基金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 理性審慎,投資前后做到以下幾點:
1.投資私募基金需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時,自身應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木知識和監管規定,在符合投資者標準前提下,進一步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避免被一些產品噱頭蒙蔽,落人非法私募陷阱。
2.樹立理性投資理念。投資者應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保持頭腦冷靜,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幸,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3.謹慎評估投資風險。投資者在私募投資過程中,應主動識別風險、過濾風險,不斷提高自身識別風險的能力。在投資前應了解所投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通過查詢基金業協會網站、咨詢監管部門等方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通過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產品投向、基金運作模式、相關權利義務等情況,提高防騙識騙能力。
4.發現問題及時維權。投資者一旦發現私募存在違規或者違法犯罪問題,應妥善收集保存證據,及時向基金業協會、注冊地的證監局以及公安機關反映,或者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私募機構而言,應樹立客戶利益至上理念,堅持客戶利益先于自身利益、長遠利益重于短期利益,不可因白身逐利需求,忽視經營中的服務理念和誠信意識。同時,要確保合規風控措施發揮真正的作用,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礎上,嚴格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私募機構要意識到,在監管從嚴、打擊違法行為的嚴峻形勢下,合規經營才是正道,違法違規將難逃恢恢法網。
(深圳證監局供稿)
文章來源:中國證監會《“公平在身邊”投資者保護系列叢書——私募基金投資者手冊》